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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晓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204号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982573757481E,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晓军。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广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