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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元莉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莉,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46号原告:李元莉,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李元莉与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李元莉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