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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左春梅、吴跃德与罗晓峰、田丽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春梅,吴跃德,罗晓峰,田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左春梅。申请执行人吴跃德。被执行人罗晓峰。被执行人田丽坤。本院在执行左春梅、吴跃德与罗晓峰、田丽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晓峰、田丽坤的银行的储蓄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林权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左春梅、吴跃德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