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左春梅、吴跃德与罗晓峰、田丽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春梅,吴跃德,罗晓峰,田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左春梅。申请执行人吴跃德。被执行人罗晓峰。被执行人田丽坤。本院在执行左春梅、吴跃德与罗晓峰、田丽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晓峰、田丽坤的银行的储蓄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林权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左春梅、吴跃德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