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追缴陈国春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70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国春,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追缴陈国春罚金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陈国春尚欠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演的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