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明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耀,男,汉族,文盲,1965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蕲春县。1990年因抢劫、盗窃罪被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2年至2011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新疆石河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残刑十六年合并执行十九年;2013年至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横车派出所抓获,同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耀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明耀窜至青石镇望天畈村蔡某2家盗走其门前陈保华堆放的稻谷2000余斤;2、2015年9月份一天,陈明耀窜至青石镇望天畈村尹某家盗走稻谷1000余斤;3、2015年10月份一天,陈明耀窜至刘河镇董畈村二组龚玉花家盗走稻谷2000余斤;4、2015年10月17日,陈明耀窜至株林镇华畈村三组陈某2家附近盗走34担未脱粒水稻,共计1000多斤稻谷;5、2015年12月一天,陈明耀窜至八里湖农场李某1家盗走1吨华新牌水泥;6、2015年12月一天,陈明耀窜至蕲州镇宋某家盗走2吨华新牌水泥;7、2016年4月28日晚,陈明耀在漕河镇人民广场将王某1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电脑包连同包内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印章、导航仪一起盗走;8、2016年4月,陈明耀窜至横车镇铁路桥附近连续两天晚上盗走潘某木材场内30棵共计1.7立方米的意杨树;9、2016年7月一天,陈明耀窜至浠水县蔡河镇盗走周小军木材场内30棵共计3立方米的樟树;10、2016年8月一天,陈明耀窜至狮子镇吴檀榜村十二组吴某家盗走稻谷2000多斤;11、2016年9月一天,陈明耀窜至浠水县清泉镇侯某家盗走稻谷2000多斤;12、2016年9月24日晚,陈明耀窜至英山县温泉镇将王某2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陈明耀用该三轮摩托车作为自己作案工具实施盗窃;13、2016年10月5日晚,陈明耀窜至赤东镇四房垸村五组附近盗走蔡菊花堆放在公路边未脱粒的40捆稻谷;14、2016年10月8日晚,陈明耀窜至横车镇马畈村夏华平家盗走2000多斤稻谷;15、2016年10月24日晚,陈明耀窜至管窑镇管凉村四组叶某1家盗走2300斤稻谷;16、2016年10月19日晚,陈明耀窜至彭思镇刘堑村四组叶某2家盗走1400多斤稻谷;以上被盗16800多斤稻谷、3吨水泥、3立方米樟树、1.7立方米意杨树、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经过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为40770元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耀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明耀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明耀先后多次在蕲春县漕河镇、青石镇等地盗窃,情况分述如下:1、2015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明耀窜至青石镇望天畈村蔡某2家盗走其门前陈保华堆放的稻谷2000余斤;2、2015年9月份一天,陈明耀窜至青石镇望天畈村尹某家盗走稻谷1000余斤;3、2015年10月份一天,陈明耀窜至刘河镇董畈村二组龚玉花家盗走稻谷2000余斤;4、2015年10月17日,陈明耀窜至株林镇华畈村三组陈某2家附近盗走34担未脱粒水稻,共计1000多斤稻谷;5、2015年12月一天,陈明耀窜至八里湖农场李某1家盗走1吨华新牌水泥;6、2015年12月一天,陈明耀窜至蕲州镇宋某家盗走2吨华新牌水泥;7、2016年4月28日晚,陈明耀在漕河镇人民广场将王某1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电脑包连同包内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印章、导航仪一起盗走;8、2016年4月,陈明耀窜至横车镇铁路桥附近连续两天晚上盗走潘某木材场内30棵共计1.7立方米的意杨树;9、2016年7月一天,陈明耀窜至浠水县蔡河镇盗走周小军木材场内30棵共计3立方米的樟树;10、2016年8月一天,陈明耀窜至狮子镇吴檀榜村十二组吴某家盗走稻谷2000多斤;11、2016年9月一天,陈明耀窜至浠水县清泉镇侯某家盗走稻谷2000多斤;12、2016年9月24日晚,陈明耀窜至英山县温泉镇将王某2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陈明耀用该三轮摩托车作为自己作案工具实施盗窃;13、2016年10月5日晚,陈明耀窜至赤东镇四房垸村五组附近盗走蔡菊花堆放在公路边未脱粒的40捆稻谷;14、2016年10月8日晚,陈明耀窜至横车镇马畈村夏华平家盗走2000多斤稻谷;15、2016年10月24日晚,陈明耀窜至管窑镇管凉村四组叶某1家盗走2300斤稻谷;16、2016年10月19日晚,陈明耀窜至彭思镇刘堑村四组叶某2家盗走1400多斤稻谷;以上被盗16800多斤稻谷、3吨水泥、3立方米樟树、1.7立方米意杨树、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经过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为40770元整。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陈明耀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2、高某、胡某1前的证言;被害人潘某、陈某1、蔡某1、李某1、宋某、龚某、尹某、蔡某2、吴某、陈某2、王某1、张某、王某2、侯某、叶某1、叶某2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物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蕲春县公安局横车派出所抓获经过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明耀在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全审 判 员 程明先人民陪审员 詹媛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