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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淳源家居有限公司处罚类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淳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886709-2。法定代表人:杨嘉清,区人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庞建军,南京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淳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2025号。组织机构代码:30253758-3。法定代表人:储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淳源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区人社局于2015年12月1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江宁人社察罚字(2015)第0056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家家居公司作出罚款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年9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2016)苏0115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对区人社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淳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淳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淳源公司已歇业。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毕永贵执行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