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韩忠宝、济南市中味正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宝,济南市中味正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韩忠宝,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济南市中味正酒店,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四区*号楼*****号商铺。经营者:滕达,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忠宝与被执行人济南市中美鸭美烤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