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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韩会芳、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韩会芳,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392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湖畔天城花园11幢1704室。法定代表人:张楠。委托诉讼代理人:闾健,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佳,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韩会芳,女,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明,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会芳、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会芳、张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会芳、张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475.4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