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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黄金灿、陈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黄金灿,陈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负责人:胡硕,行长。被执行人:黄金灿,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永清,女,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申请被执行人黄金灿、陈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长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自愿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长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超群助理审判员  陈曦川助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