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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天津市信合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天津市信合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郭铎,张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D-E座临街一、二层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3250836D。负责人:同福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坤,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碧澄,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信合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2-1102。法定代表人:张庆金,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铎,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张俊超,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信合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张俊超、郭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89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