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创与曾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创,曾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8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申创,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曾谦,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谦价值1008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飞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