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平立、张稳、刘帅行与孙小辰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立,张稳,刘帅行,孙小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平立,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稳,女,196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帅行,男,199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孙小辰,又名孙小晨,男,195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平立、张稳、刘帅行与孙小辰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月13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支付宝信息,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月6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工商登记、信用社、邮政银行信息,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每月有低保收入138元,其他无财产;5月5日被执行人居住社区出具被执行人系残疾、低保特困人员证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投保线索,6月12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信息。本院的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6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雷审 判 员 任本育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