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子龙、梁大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子龙,梁大伟,李明霞,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48号申请人:王子龙,男,1965年12月14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梁大伟,男,1985年10月4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李明霞,女,1989年3月27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张勇,男,1987年3月4日生,住荣成市。申请人王子龙于2017年6月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大伟、李明霞、张勇银行存款至9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2017年6月24日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子龙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