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凤枝与司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枝,司旭,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崔凤枝,女性,1961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旭,男性,1986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某,男性,1954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性,1955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凤枝与被执行人司旭、司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王锡华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