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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凤枝与司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枝,司旭,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崔凤枝,女性,1961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旭,男性,1986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某,男性,1954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性,1955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凤枝与被执行人司旭、司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王锡华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