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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9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戴文元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戴文元,林美香,戴长芳,北京宝源豪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戴文元,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林美香,女,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戴长芳,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北京宝源豪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505室(住宅)。法定代表人:戴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戴文元、林美香、戴长芳、北京宝源豪泰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2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戴文元、林美香、戴长芳、北京宝源豪泰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戴文元、林美香、戴长芳、北京宝源豪泰装饰有限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剩余借款本金667132.53元,罚息21896.87元,并给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给付律师费422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98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戴长芳共同共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号房屋,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查封上述房屋,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戴长芳与案外人辛碧英共同共有,本院依法不予以变价处置。2018年5月2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