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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3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詹旋题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詹旋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6751-6。负责人陈鸿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詹旋题,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詹旋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詹旋题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895.30元,利息和滞纳金22624.63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88元,公告费560元。詹旋题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9567.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詹旋题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69567.9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