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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玉文与被执行人孟传革、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文,孟传革,张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被执行人孟传革,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张艳华,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文与被执行人孟传革、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玉文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