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力格与桑吉德玛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力格,桑吉德玛,奇格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毕力格,男,蒙古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桑吉德玛,女,蒙古族,1962年7月8日出生,系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奇格力(砗格乐),男,蒙古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无业。本院在执行毕力格与桑吉德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