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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995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周学敬,即墨市皋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淋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