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995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周学敬,即墨市皋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淋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