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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培雄与深圳市龙岗区蜜坊茶餐厅、杨文萍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雄,深圳市龙岗区蜜坊茶餐厅,杨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180号申请执行人张培雄,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蜜坊茶餐厅,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经营者杨文萍。被执行人杨文萍,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培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蜜坊茶餐厅、杨文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未支付的投资款及分红款27998.85元及利息1623.93元、案件受理费62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31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561.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0561.78元(含执行费人民币319元)缴付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0242.7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8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院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187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