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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8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章华荣与张宜龙、王子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华荣,张宜龙,王子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313号申请执行人:章华荣,女,汉族,1985年2月1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张宜龙,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王子战,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章华荣与张宜龙、王子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子战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章华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5252.84元,扣除被告张宜龙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30252.8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张宜龙对王子战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章华荣负担72元,由张宜龙、王子战负担1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宜龙名下登记有苏E×××××大众汽车一辆,但因查控不着,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华荣与被执行人张宜龙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一、被执行人张宜龙给付申请执行人章华荣12900元,于2017年5月22日履行;二、案款交付后,双方再无纠葛,章华荣不再向张宜龙主张要求赔偿。后被执行人张宜龙依照上述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章华荣12900元。至此,本案执行到位129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7450.8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