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成海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海,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侯成海,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侯成海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大米48000斤抵顶借款336000元,并已交付申请人侯成海。余下借款从2017年8月10日起每月清偿10万元,直至还清时止。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人侯成海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