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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廖必娟、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必娟,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廖必娟,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廖必娟与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9179.8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1402执4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黄新城审判员  伍思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