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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郑天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郑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3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法定代表人:贺永宽,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天宝,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佳超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1576.24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2017年1月10日、2017年4月5日两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除小额存款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月24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7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70000元;5、2017年4月5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同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执行措施、2017年2月10日本院作出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5、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人民币250000元;本院在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后,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