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磊与被执行人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绍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磊,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绍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磊,男,生于1989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1号1-2号。法定代表人:江红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绍南,男,生于1945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磊与被执行人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绍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三辆,现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绍南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磊申请执行标的18978.18元及利息损���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