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明、郝广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郝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25号之一申请人刘明,男,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郝广波,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广波的银行存款55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福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