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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延泉、计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泉,计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延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凤阳县磷铵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计祥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宋延泉与及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9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计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延泉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