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程东升与包俊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升,包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程东升,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霍岩,律师程东升,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库伦旗电力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包俊学,男,蒙古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程东升申请执行包俊学、张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