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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素梅与金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素梅,金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崔素梅,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同义镇升平村*组。被执行人金宝明,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同义镇升平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崔素梅与被执行人金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将被执行人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