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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顾金明与周长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明,周长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59号原告:顾金明,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长冬,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顾金明诉周长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明撤诉。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