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府城欣宇电脑科技服务部、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府城欣宇电脑科技服务部,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府城欣宇电脑科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楼东街青云巷10号,注册号341126600206252。经营者:刘言保,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洲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13000131042。法定代表人:张红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凤阳县府城欣宇电脑科技服务部与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26民初2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