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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正敏与孙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敏,孙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正敏,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孙学锋,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9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丁正敏申请执行孙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1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