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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卫与赵中奎、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赵中奎,李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782号原告刘卫,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中奎,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艳霞,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刘卫与被告赵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