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某与伊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伊某,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01号原告邹某,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伊某,女,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武某,男4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邹某与被告伊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