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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某与伊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伊某,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01号原告邹某,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伊某,女,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武某,男4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邹某与被告伊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