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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彦朋与赵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彦朋,赵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65号申请执行人高彦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小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凡,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彦朋与被执行人赵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凡自动履行了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彦朋运费25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现申请执行人高彦朋已把标的款领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凡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