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彦朋与赵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彦朋,赵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65号申请执行人高彦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小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凡,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彦朋与被执行人赵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凡自动履行了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彦朋运费25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现申请执行人高彦朋已把标的款领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凡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