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某、宋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陈某,宋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2号申请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某、宋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