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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02林秋城与陈永晖、深圳市裕盛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林秋城,陈永晖,深圳市裕盛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548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6037号华策控股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刑国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霞,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林秋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亚,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陈永晖,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诉被告:深圳市裕盛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军田路71号。法定代表人:杨智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霞,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秋城与被告陈永晖、深圳市裕盛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和公司)、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美典公司于2017年月日向原告林秋城提起了反诉。2017年3月日,反诉原告美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美典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撤回反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未收取反诉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杰  晖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