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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微与孙明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微,孙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刘微,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付井村。被执行人:孙明利,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二队。本院在执行刘微与孙明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明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微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8792元及利息。刘微未能提供孙明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明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孙明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