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微与孙明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微,孙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刘微,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付井村。被执行人:孙明利,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二队。本院在执行刘微与孙明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明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微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8792元及利息。刘微未能提供孙明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明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孙明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