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拖秀与栗小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拖秀,栗小海,童霄峰,张培春,李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刘拖秀被执行人栗小海被执行人童霄峰被执行人张培春被执行人李亚东申请执行人刘拖秀与被执行人栗小海、童霄峰、张培春、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拖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30万元及从2014年8月1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15万元)。由被执行人栗小海、童霄峰、张培春、李亚东负担案件受理费4416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05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