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林与娜仁其木格、额日很巴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娜仁其木格,额日很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3执5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女,蒙古族,1962年2月1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额日很巴图,男,蒙古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牧民。本院在执行杨林与娜仁其木格、额日很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乌 云审判员 明林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玉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