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俊军、陈佳辉与陈润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军,陈佳辉,陈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军,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申请执行人:陈佳辉,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润权,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军、陈佳辉与被执行人陈润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23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润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俊军、陈佳辉劳务报酬款3076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润权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