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莱州市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127-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总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军审判员 王 家 东审判员 宋 尚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洪 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