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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榆林米脂县银州镇班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783693682B。法定代表人:樊世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庆,陕西省米脂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中路(鼓楼办事处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14102-5。负责人:延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慧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