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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谷海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50号案件移送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谷海峰,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监狱四分场*组,身份证号码:2302811968********。关于谷海峰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谷海峰羁押在泰来监狱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7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