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9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金保、马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保,马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字第976-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保。被执行人:马爱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爱民银行存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