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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第9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金保、马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保,马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字第976-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保。被执行人:马爱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爱民银行存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