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邓利华与李正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利华,李正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591号原告:邓利华,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于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武,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霞,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利华与被告李正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利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利华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