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执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