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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刘景芝、王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刘景芝,王兆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责人:李建永。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刘景芝,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兆辉,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告刘景芝、王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要求被告刘景芝、王兆辉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刘景芝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