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福文、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文,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文,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干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被执行人: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水口村。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陈福文申请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福文案款84299.66元,申请执行费1164.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4299.6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