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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马协坤、屈克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协坤,屈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协坤,男,生于1962年12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屈克柱,男,生于1952年3月27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协坤与被执行人屈克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